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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时评锐见网约车平台抽成不能想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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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已成为现代人重要的出行方式。在集聚大量司机和乘客之后,一些网约车平台却“薅起羊毛”。近来不少乘客反映,打车越来越贵了,打车费越来越高。我们多花出去的钱,又落入了谁的腰包?(5月6日《金陵晚报》)

网约车方便人们的出行,已经成为当下人们重要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司机和乘客双方提供技术和运营服务,收取服务费也就是俗称的抽成,这本身无可非议,是正常正当的商业行为、收费行为。

网约车平台作为营利性企业,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是本质追求,也是正当追求。毕竟网约车平台的研发和系统改进需要资金投入,维持正常运营需要经费投入,决定了收取服务费是网约车平台维持正常运营和实现盈利的重要渠道。

但是,网约车平台抽成不该成谜,不能是想抽多少就抽多少,网约车平台抽成标准不能让网约车司机和乘客都“摸不着头脑”。

某网约车平台曾经公布过网约车抽成比例,平均19%的服务费率(如果减掉返还给司机的7%,实际费率只有12%)。但在实际中,网约车平台抽成比例越来越高,最高超过30%,甚至高达50%。30%、50%的抽成比例,显然过高,非常不合理、不公平,在法律涉嫌反垄断违法。

从法律角度说,网约车平台不公布抽成标准,采取司机端和乘客端的计价标准独立显示模式,网约车司机不知道网约车平台抽成比例和分成金额,涉嫌损害网约车司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实际上,目前,网约车平台已经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过高的抽成比例标准,网约车司机不能讨价还价,没有任何议价权利,网约车平台实际上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网约车平台在内的很多互联网平台越来越活成了“中介平台”,互联网经济变成了中介经济,抽成比例越来越多,让中小企业商户和个人用户的生意越来越做,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注意。在今年3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降低平台交易和支付成本。引导外卖、网约车、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合理优化中小企业商户和个人利用平台经营的抽成、佣金等费用,用技术赋能促进平台内经营者降本增效。

不论是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还是保障网约车司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网约车平台抽成不该成谜,必须详细公开抽成标准,让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掌握一本明白账,这也应成为平台经济的标配。

作者张立美 

编辑伍少安黄丽媛

校对林晓明

编审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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