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律师
杨兴律师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临时帮邻居接孩子放学等等,这本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双方可就不再那么好说话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看一则案例
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与同事相约自驾皖南。周末一早,江某开着自己新买的越野车带着同事从南京出发,当时车上共有4人。
路上,坐在后排位置的刘某突然建议说改变行程,但就在这条被临时更改的路线上,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翻车后坠入路边水库,驾驶员江某、车后排座位的两名乘客全部死亡,只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幸存。
年,事故死者刘某的家人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共计万元诉讼请求。由于江某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江某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案件开庭期间,承办法官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就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做出了释明。在听过法官的释明后原告当即同意降低诉请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关于“好意搭乘”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应当积极的鼓励宣扬,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当然,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合同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所以驾驶人开车上路,无论何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谨慎驾驶。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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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来源:金陵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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