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违规,于年6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处罚决定书》的山西路桥(),在近年来陆续遭到投资者起诉索赔,并此案中败诉。随着案件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谁来支付投资者赔偿款项成为
年6月,证监会查明,年至年,*ST三维因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受到当地环保部门七次行*处罚,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还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公司在-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证监会由此认定,*ST三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之后公司陆续遭到投资者索赔。根据最新发布有关投资者索赔诉讼公告(年1月29日),公司新遭到32起投资者索赔诉讼涉及万元。而根据此前几批案件的生效判决,公司已需要承担共计万元赔付义务。不过,在2月9日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置出化工资产所涉及的诉讼公告中,公司公示了一批案件称该批案件将由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赔款,但这里面不包括投资者索赔案件。公司称,根据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资产划转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协议》及相关资产交割协议的约定安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出化工资产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承接,该类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实质影响。然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实际上也是由已置出的化工资产违规问题所引发的诉讼,但公司却未明确此类诉讼须由前大股东负责。
在社交平台上,有投资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投资者索赔款也应该由前大股东来支付。对此争议,《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咨询了相关专业律师,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处罚,山西路桥是虚假陈述直接主体,也是投资者虚假陈述的直接赔偿主体;山西路桥所发布由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承接的诉讼事项可以看出绝大部分都是货款、销售返利等生产经营上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并未在之前发布的虚假陈述诉讼事项中明确说明虚假陈述赔偿也是由上述两公司来承担。所以因虚假陈述产生的赔偿,是否是相关资产交割协议的约定条款例外,相关约定是否限定承接范围,以及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是山西路桥未按照相关资产交割协议约定及时披露等,具体就要看他们内部协议的明确约定以及后续山西路桥在赔偿后是否会要求上述两公司来承担了。”针对此事,《金陵晚报》记者多次致电山西路桥,但未与公司取得联系。3月1日,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但并未正面回答是否由前任大股东支付赔偿的问题,仅表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按照法院审理结果履行,该类案件公司均在指定媒体发布了相关公告”。